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終止傳銷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41號原告 施楊貴瑛
乙○○
樓之2壬○○丑○○丙○○己○○丁○○戊○○癸○○子○○辰○○寅○○卯○○甲○○被告克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傳銷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庚○○」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辰○○(即 陳珮珊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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