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丙○○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為被告上開案件出具一萬元之保證金,而被告得獲釋放;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署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五○○三○九七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甲○盛投九六執七六○○字第九○○三一號通知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竹檢慎執法九七執助二六字第○四八五三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嘉檢國 三九七執助一六字第○○五七七五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 嘉朴 警偵字第○九七○○二一六九四號函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竹檢國執法九七執助五九九字第二三六九四號函附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嘉檢光三九七執更助三○字第○二五三三八號函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憑,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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