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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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麗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催字第14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麗合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806元│97年10月1日│HY0000000│8個月│││甲○○│信義分行│││││├──┼────────┼────────┼───────┼──────┼─────┼──────┤│002│麗合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806元│97年12月1日│HY0000000│9個月│││甲○○│信義分行│││││├──┼────────┼────────┼───────┼──────┼─────┼──────┤│003│麗合貿易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806元│98年2月1日│HY0000000│9個月│││甲○○│信義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