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6年8月9日│96年8月9日為警採尿時起回│96年9月9日││││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840號│度毒偵字第4840號│度毒偵字第484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7日│97年3月7日│97年3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決├────┼─────────────┼─────────────┼─────────────┤││確定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編號│4│5│├───────┼─────────────┼─────────────┤│罪名│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9月11日│96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840號│度偵字第326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97年度簡字第11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7日│97年11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97年度簡字第114號││決├────┼─────────────┼─────────────┤││確定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