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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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偉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蔣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
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上開四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09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送監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1年4月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與上揭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6年3月18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778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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