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偉綸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8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龔偉綸與 陳一飛 夙不相識,於民國106年6月16日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前,因不滿陳一飛與其前妻 李娬慈 交談,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隨身攜帶之摺疊刀1把攻擊陳一飛,致陳一飛受有胸部裂傷1×0.5×1.5公分、右手裂傷3×4×0.4公分、2×
0.5×0.3公分、左手裂傷2×0.3×0.3公分、1.5×3×0.3公分、5×1×0.4公分、右手第五指屈肌肌腱(2條)斷裂、右手第五指指神經及血管斷裂之傷害,因認被告龔偉綸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一飛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