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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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94號上訴人 廖健宏
廖芳慧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亞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廖健宏、廖芳慧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依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8,568元、12,700,898元,依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185,772元,未據上訴人廖健宏、廖芳慧等2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王金洲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