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48號聲請人建利有限公司代理人 吳俊昇 相對人 吳潮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15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15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15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15所示之本票15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均有記載,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聲請人提出附表編號016(票據號碼:CHNo495525)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即明,揆諸上開說明,其屬無效票據,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64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001│104年11月9日│5,000元│105年3月5日│105年3月5日│CHNo495495││├──┼───────┼────────┼───────┼───────┼───────┼────┤│002│104年11月9日│5,000元│105年4月5日│105年4月5日│CHNo495496││├──┼───────┼────────┼───────┼───────┼───────┼────┤│003│104年11月9日│5,000元│105年5月5日│105年5月5日│CHNo495497││├──┼───────┼────────┼───────┼───────┼───────┼────┤│004│104年11月9日│5,000元│105年6月5日│105年6月5日│CHNo495498││├──┼───────┼────────┼───────┼───────┼───────┼────┤│005│104年11月9日│5,000元│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CHNo495499││├──┼───────┼────────┼───────┼───────┼───────┼────┤│006│104年11月9日│5,000元│105年8月5日│105年8月5日│CHNo495500││├──┼───────┼────────┼───────┼───────┼───────┼────┤│007│104年11月9日│5,000元│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CHNo495517││├──┼───────┼────────┼───────┼───────┼───────┼────┤│008│104年11月9日│5,000元│105年10月5日│105年10月5日│CHNo495518││├──┼───────┼────────┼───────┼───────┼───────┼────┤│009│104年11月9日│8,700元│105年11月5日│105年11月5日│CHNo495519││├──┼───────┼────────┼───────┼───────┼───────┼────┤│010│104年11月10日│5,000元│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5日│CHNo495523││├──┼───────┼────────┼───────┼───────┼───────┼────┤│011│104年11月10日│5,000元│106年1月5日│106年1月5日│CHNo495524││├──┼───────┼────────┼───────┼───────┼───────┼────┤│012│104年11月10日│5,000元│106年3月5日│106年3月5日│CHNo492376││├──┼───────┼────────┼───────┼───────┼───────┼────┤│013│104年11月10日│5,000元│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CHNo492377││├──┼───────┼────────┼───────┼───────┼───────┼────┤│014│104年11月10日│5,000元│106年5月5日│106年5月5日│CHNo492378││├──┼───────┼────────┼───────┼───────┼───────┼────┤│015│104年11月10日│5,000元│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CHNo492379││├──┼───────┼────────┼───────┼───────┼───────┼────┤│016││5,000元│106年2月5日││CHNo495525│無效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