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270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陳心慧
被 告 邱斐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胡明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270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陳心慧
被 告 邱斐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