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90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洪順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余曉亭 發支付命令,惟
余曉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伍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