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55號
原   告  陳鳳媖
被   告  黃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1號詐欺案件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台灣花蓮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刻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審
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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