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慶隆
複 代理人  宣愛國
被   告  林昱君
被   告  林文雄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9,590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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