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小字第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城小字第10號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陳惠雯
       李宗興
被   告  林進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四月十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陳鴻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零陸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陳鴻璋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書記官陳鴻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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