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三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代理人丙○○
丁○○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丁志達
陳錫川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