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力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力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864號
被告陳力齊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力齊自民國107年3月22日晚間11時45許起至翌(23)日凌晨
1時10分許止,在臺中市南屯區向學路與大觀路交岔路口附
近之X-CUBE夜店飲用啤酒後,竟基於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4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居處。嗣於同日凌晨4時28分許,行經
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與河南路交岔路口,因行車不穩,為警
攔檢發現陳力齊身上帶有酒味,經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
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始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力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且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現場圖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檢察官謝珮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