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簡字第49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駱大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
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
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
106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印鑑(掛失)變更、戶名變更申請
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
、交易紀錄一覽表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駱大勝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