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勝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762號
被告楊勝評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勝評自民國107年3月19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許
止,在臺中市梧棲區之銀櫃KTV,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
通行之公共安全,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凌晨3時47分許,行經臺中市
梧棲區中央路1段與文昌路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發
現其全身酒味,乃當場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勝評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坦承不
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公共危險案酒測黏貼單、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及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在
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檢察官盧美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振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