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吳政諺
被 告 陳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簡字第2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駱大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壹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已更名為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並
約定貸款利率自核貸日起為週年利率7.88%,6個月期滿後
即自動調整為優惠利率16%,若有2次以上滯繳款記錄,利
率則調整為週年利率18%計算,嗣原告申請額度追加,追加
後適用優惠年利率16%,惟若任何期間有2次或以上遲延繳
款,自次月1日起,年利率自動調整為19.95%。詎被告未依
約繳款,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萬5,451元及利息
未清償;又渣打銀行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信用貸款7.88%特惠利率專案-額度申請書、信用貸款
額度追加申請表、貸款還款明細表(補發)、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資料明細表及太平洋日報債權讓與公告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駱大勝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