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戊○○
乙○○己○○○丙○○丁○○兼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