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林素鶯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 律師
被 告 周碧珍
訴訟代理人 林峻樟
張晉嘉
楊久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尹景宣 律師
被 告 李文進
謝阿綢
楊逢林
楊志輝
陳正一
陳 楊素玉
楊振發
盧仁澤
盧志傑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