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林素鶯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 律師
被   告  周碧珍
訴訟代理人  林峻樟
       張晉嘉
       楊久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尹景宣 律師
被   告  李文進
       謝阿綢
       楊逢林
       楊志輝
       陳正一
      陳 楊素玉
       楊振發
       盧仁澤
       盧志傑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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