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鳳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侑錡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棟間 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217,68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9,569元/平方
公尺×面積307平方公尺=15,217,68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