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4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偉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7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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