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09號
原 告 陳蔡富
被 告 殷武義
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
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
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
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於104年12月1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
)2,151,569元,致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50萬元,兩造又未有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合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再開言
詞辯論,並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