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奎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3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馬奎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應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
帳戶供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
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被告
犯罪之目的、手段、被害人數、遭詐騙金額,暨考量其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
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