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093號)及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及告訴人甲○○原為夫妻,因故於民國93年11月1日離婚,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惟雙方於離婚後,仍同居於臺中縣○○鎮○○○街○○號處。94年3月13日凌晨2時45分許,被告飲酒後欲自外返家時,發覺大門鐵捲門之電源遭告訴人關閉,無法進入,竟憤而駕駛汽車衝撞鐵捲門,告訴人聞聲,驚慌逃往樓頂,並攀過圍牆至隔鄰(臺中縣○○鄉○○○街○○巷○號)被告二哥住家之樓頂拍打鐵門求救,惟被告隨即趕至,並基於傷害告訴人身體之犯意,持該處置放之曬衣竿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及顏面部撕裂傷、頭部及眼睛鈍挫傷紅腫、頸部及四肢多處鈍挫傷瘀腫等傷害。94年6月30日凌晨1時許,雙方於由外返家途中,復因細故在臺中市○○○路與五權路口附近發生爭吵,被告惱怒,竟復基於傷害告訴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上唇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甲○○業於本院95年10月
3日開庭時,當庭以言詞及書面撤回告訴,有該次審判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