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各該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邱玉汝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附表:
┌──┬────┬────────────┬─────────┐│編號│上訴人姓│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名││費│├──┼────┼────────────┼─────────┤│1│甲○○│400,000元(300,000元│6,450元││││+100,000元=400,000元)││├──┼────┼────────────┼─────────┤│2│丙○○│300,000元│4,800元││││(與上欄之300,000元為連│││││帶債務)││├──┴────┴────────────┴─────────┤│附註:若甲○○已繳納上開全額裁判費,則丙○○即無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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