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附表所載)所示犯罪日期所犯竊盜、強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三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二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就該二罪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