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沙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白睿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2月6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700040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睿騰販賣及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
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白睿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自民國106年10月7日起至107年1月5日(即自樂購
蝦皮有限公司網際網路網站下架完成之日)止。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雲林縣斗六市
○○路(出租學生宿舍)。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未經許可,以樂購蝦皮有限公司網
際網路網站所申登註冊之帳號「loliipopteng」販賣及公
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電氣器械種類之「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按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又警械非經內政部
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4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網際網路網
站上所販賣及公然陳列名稱記載為「充電手電筒.電擊棒
」之物,依附卷之上開販售網站所下載頁面所示圖樣,係
行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公布「警
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定之警械【即「其他器
械」中之「電氣器械」種類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除依法令之特定人可為持有外,屬非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售賣之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被移送人並非上開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可為販賣及
公然陳列前開警械之人,其於上揭時間內,利用樂購蝦皮
有限公司網際網路網站所申登註冊之帳號「loliipopteng
」販賣及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期間經民
眾檢舉後,嗣於107年1月31日經警通知到案說明時坦承上
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並有員警製作之職
務報告書、網路下載頁面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函文、
內政部警政署函文、被移送人戶籍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
司函文併附被移送人之電腦IP位址登入明細表等件在卷可
按。是被移送人販賣及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
械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應
予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