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68號
原   告  蔡晨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日盛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二、原告應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關係之準備書狀過院
  ,繕本逕送對造。
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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