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64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訴訟代理人  蔡宛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胡鈺霖 發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逕以雙掛號寄送被
   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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