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

原告AE000-A112405

AE000-A112405A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3年度侵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林述亨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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