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
原告AE000-A112405
AE000-A112405A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3年度侵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林述亨
法官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