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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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瑞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維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