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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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雄市稅捐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3人因94年度字第1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6,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阮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