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66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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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林郁翔
       吳沛縈吳綾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66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8日上午9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林郁翔於民國100年5月6日邀同連
帶保證人即被告吳沛縈即吳綾真陸續向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
,借款本金新臺幣133,214元,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期,而被告林郁
翔於102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3年7月1日開始還款,
詎被告林郁翔自105年2月1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
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
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 官卓榮杰
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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