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3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翰昇
被 告 蓮花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雯
被 告 林信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核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蓮花生命禮儀有限公司前邀同訴外人
林添發 、被告林信鉦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5萬元,約定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5計算,應依約定方
式按月還款,如遲延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並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蓮花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自105
年9月29日起即未按期清償,迄積欠原告本金194,087元等未
為清償,而被告林信鉦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收息紀錄
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