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再審原告戊○○
己○○丙○○丁○○辛○○壬○○庚○○癸○○甲○○ 王聯隣 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再審事件,再審被告乙○○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三七號判決正本對於再審被告乙○○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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