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八十九年四月九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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