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 大衛 ‧ 索喬列斯
(David
新蒂 ‧尼文(Sandra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