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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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秋滿 被上訴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重㈠字第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係屬上訴人勝訴判決,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