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5,376元,應繳裁判費
   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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