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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