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584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叁
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