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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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 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丁○○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E、F、G、E連
接虛線所示部分面積為零點零零零壹公頃之地上建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丙○○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A、B、C、D、
A連接虛線所示部分面積為零點零零壹壹公頃之地上建物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
告。
前二項履行期為伍個月。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肆萬元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丁○○
、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為其所有,被告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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