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4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四ОО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呂文信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四ОО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
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玖點伍玖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借據約定事項一般條款第十四點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故本院對本件自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邀同其餘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約定自八十九年四月十
九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止按月分三十六期清償,於每月十九日平均攤還本
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玖點伍玖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貳拾柒萬零柒佰伍拾肆元及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按年息玖
點伍玖%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壹件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所欠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童淑敏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童淑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