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7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一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並領用原告公司發行之「GEORGE&MARY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
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動用該卡借款共新台幣三萬八千八百一十
六元。詎被告並未按期清償,加計利息後,應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已據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
復未到庭為何爭執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
如主文所一項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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