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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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積欠原告自民國
八十九年三月起至五月份止電話費共新台幣二萬七千五百十元,迄未獲清償等情
。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租系電話爭用申請書、用戶催
收經過報告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