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債務人 唐紘維唐祥貴 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證明(第二次通知補正)。
2.具體說明債務人聲請打零工、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並更正聲請前二年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關於聲請前二年收入之數額。
3.受扶養人 唐國清唐陳豊子 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第二次通知補正)
4.受扶養人唐國清、唐陳豊子之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第二次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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