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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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煙毒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煙毒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
法官朱樑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三日
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台││││吸│期││南│9│中│上6││中│上6│││用│徒│9│投│偵8│高│9│3│高│9│3││麻│刑││地│5│分│訴7││分│訴7│││藥│五││檢││院│2││院│2││││月││││││││││├──┼──┼────┼──┼─────┼─┼───┼────┼─┼───┼────┤│肅│有││││台│││台││││清│期││南│2│中│上2││中│上2│││煙│徒│9│投│偵1│高│9││高│9│1││毒│刑││地│9│分│訴9││分│訴9│││條│八││檢│4│院│││院││││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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