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字第六十一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五七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0二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銀圓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應徵裁判費銀圓五千零一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零三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曾平杉~B3法官高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