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預備盜匪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預備盜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連星
法官林秋華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O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5│台│││台││││盜│期││台│3│中│9││中│9││││徒│5│中│偵9│地│訴2│49│地│訴2│5│││刑││地│0│院│9││院│9│││匪│三││檢│1││1│││1││││月││││││││││├──┼──┼────┼──┼─────┼─┼───┼────┼─┼───┼────┤││有││││台│││台││││毒防│期│11│台│6│中│上8││中│上8│││品制│徒│至│中│偵6│高│3│8│高│3│9││危條│刑│12│地│0│分│訴2││分│訴2│││害例│九││檢│1│院│1││院│1││││月││││││││││├──┼──┼────┼──┼─────┼─┼───┼────┼─┼───┼────┤││有││││台│││台││││毒防│期│11│台│6│中│上8││中│上8│││品制│徒│至│中│偵6│高│3│8│高│3│8││危條│刑│12│地│0│分│訴2││分│訴2│││害例│七││檢│1│院│1││院│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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